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体育竞赛优胜者在高校招生中的资格审核工作,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及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近几年体育竞赛优胜者资格审核工作实际,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高考降分录取资格暂行规定》。
一、普通高考降分录取的考生资格
(一)普通高考降分录取的考生必须是高一年级在自治区中学生体育协会注册且具有体育特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普通高考降分录取的考生必须在高中阶段取得以下比赛中一项的相应名次,并由自治区教育厅初审合格颁发体育竞赛优胜者成绩证书:
1.参加自治区教育厅举办或委托中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自治区级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搏克、毽球等项目的比赛,或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举办的比赛。并在以上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名次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
2.参加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参加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或教育部委派参加的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名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名次前八名。
3.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参加,由教育部(含中国中学生体协)批准同意举办的全国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名次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并在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自治区级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名次前八名。
二、高水平运动队降分录取的考生资格
(一)高水平运动队降分录取的考生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高水平运动队降分录取的考生必须在高中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或以上标准,获得相应证书,并在自治区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
(三)高水平运动队降分录取的考生必须经建设高水平运动队院校测试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网上公示,且公示期内无疑议。
三、高水平运动队免试录取考生资格
(一)高水平运动队免试录取考生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高水平运动队免试录取考生在高中阶段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或以上标准,获得相应证书,并在自治区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
四、审核认定的程序
(一)降分或免试录取的考生应提供的审核材料(原件):
1.普通高考降分录取的考生应逐级提供:
(1)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成绩证书。
(2)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
(3)自治区中学生体协注册证。
2.高水平运动队降分录取的考生应逐级提供:
(1)高中阶段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的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成绩证书和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以上证书。
(2)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3)录取学校招生函或协议。
3.高水平运动队免试录取考生应逐级提供:
(1)达到国家运动员一级标准以上证书。
(2)对应等级证书的比赛成绩册、秩序册,并加盖发证部门公章。
(3)高中阶段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的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成绩证书。(凡自治区没有举办的比赛项目,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以上者,需经专家测试认定。)
(4)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5)录取学校招生函或协议。
上述资料审核通过后,由教育厅备案留存10个月后方可领取,留存超过2年以上的资料统一销毁。
(二)审核时间
以上资料于每年6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6月10日前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6月5日前未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者视为自动弃权。审核未通过者可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示后7日内补充或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进行重新审核,过期不候。以上各类高考降分录取资格审核工作于6月20日全部结束,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其它
(1)在参加比赛的过程中所填表格和成绩证书、注册证等存档材料及证件,必须认真逐项填写,字迹清楚,涂改、缺项等不予认定;
(2)参加凡有录取个人名次的比赛,只认定个人成绩(搏克除外),团体名次、集体(二人参赛以上的项目)名次不予认定;
(3)凡高考降分录取的考生必须符合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注册时的学籍为准;
(4)建设高水平运动队院校降分、免试录取的考生必须项目对口。
(5)凡我区考生,获得其他省市比赛成绩或等级证书者不予认定;
五、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